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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
       發布:信安安環  瀏覽:83次 發布時間:2023-11-06 分享到: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

       

      為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近年來工貿企業典型事故教訓,應急管理部制定印發了《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列舉了64項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為進一步明確具體的判定情形,便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工貿企業應用,規范《判定標準》有效執行,現對《判定標準》中重點條款含義進行解釋說明。

      第一條  為了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工貿企業內涉及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燃氣、特種設備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解讀】

      1)本《判定標準》中第三條“管理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于所有相關工貿企業;第四條至第十條“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分別適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7個行業的工貿企業;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分別適用于存在粉塵爆炸危險、使用液氨制冷和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有限空間作業3個領域的相關工貿企業。

      2)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貿企業中存在煉鐵高爐,30噸以上的煉鋼轉爐、煉鋼電弧爐、鋼水精煉爐的,相關要求按照第四條冶金企業(一)、(二)、(四)、(五)、(六)、(七)、(八)項執行。

      3)有色以外的工貿企業中存在深井鑄造工藝的,相關要求按照第五條有色企業(三)、(六)、(七)、(八)、(九)、(十)項執行。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解讀】

      判定情形:

      1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轉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義務。

      3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未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協議、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或者發現安全問題未督促整改。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解讀】

      判定情形:

      1企業使用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2企業使用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3企業使用特種作業操作證已過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復審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三)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解讀】

      判定情形:

      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之日起6個月后,未經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四條  冶金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設置在鐵水、鋼水、液渣吊運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解讀】

      1.說明:

      1)“地坪區域”是指橫向以鐵水、鋼水、液渣(以下簡稱“熔融金屬”,冶金企業下同)吊運跨兩側立柱靠近熔融金屬吊運側的立柱邊線為界,縱向以吊運跨兩側圍墻為界的車間內零米地面區域。其中,橫向是指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小車運行方向;縱向是指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大車運行方向(圖4-1)。

      “車間內零米地面區域”不包括架空層平臺正下方被遮擋的區域,如轉爐爐下鋼水罐車、渣罐車行走區域。

      2“操作室”包括控制室、檢驗室、化驗室(冶金企業下同)。

       

      4-1 地坪區域示意圖

      2.判定情形:

      1)煉鋼廠、鐵合金廠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行走區域的正下方地坪區域。

      注:“正下方地坪區域”是指橫向以吊運跨兩側立柱靠近熔融金屬吊運側的立柱邊線為界,縱向以吊運跨最兩端的鐵水、鋼水、液渣吊運工藝極限邊界為界的車間地坪區域(圖4-2)。

      “吊運工藝極限邊界”是指因生產工藝需要,鐵水罐、鋼水罐、液渣罐(包、盆)位于兌裝位、倒罐位、鋼包回轉臺、澆鑄位或者地面軌道極限起吊點時,吊運跨縱向靠近最兩端方向的罐(包、盆)外壁到達的垂直邊界位置(冶金企業下同)。

      煉鋼連鑄的鑄余渣罐(包、盆)位于起吊點時的外壁不視為熔融金屬吊運工藝極限邊界。

       

      4-2 正下方地坪區域示意圖

      2)煉鋼廠、鐵合金廠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距離吊運工藝極限邊界50米以內的地坪區域(縱向兩端方向,圖4-3)。

       

      4-3 距離吊運工藝極限邊界50米以內的地坪區域示意圖

      3)煉鋼廠位于車間架空層平臺的轉爐操作室,其面向鐵水吊運側未采用實體墻完全封閉。

      注:“實體墻”是指磚墻、混凝土墻或者采用耐火材料砌(澆)筑的墻體(冶金企業下同);“未采用實體墻完全封閉”是指操作室面向熔融金屬吊運側的出入門、觀察窗未采用實體墻完全封閉(冶金企業下同)。

      4)煉鋼廠架空層平臺的AOD爐、VD爐、VOD爐的操作室,其面向鐵水、鋼水吊運側未采用實體墻完全封閉的外墻,在鐵水罐、鋼水罐吊運跨靠近熔融金屬吊運側的立柱邊線以內。

      5)煉鋼廠連鑄流程采用鋼水罐水平連澆車或者鋼包回轉臺單跨布置的連鑄平臺操作室,其面向鋼水、液渣吊運側未采用實體墻完全封閉的外墻,在連鑄平臺靠近熔融金屬吊運側的立柱邊線以內。

      注:面向鋼水、液渣吊運側包括正對連鑄跨和面向鋼水罐行走路線兩個方向。

      6)煉鋼廠鋼水罐冷(熱)修工位、鐵水罐冷修工位設置在鐵水、鋼水、液渣吊運行走區域的正下方地坪區域內,或者設置在吊運跨縱向最兩端時,未滿足安全防護要求。

      注:“安全防護要求”是指鋼水罐冷(熱)修工位、鐵水罐冷修工位的罐體外壁(靠近罐體吊運工藝極限邊界一側),與熔融金屬吊運工藝極限邊界間距大于等于15米;鋼水罐熱修工位靠近熔融金屬吊運側還需設置高度大于等于2,寬度超出熱修操作工位1米以上的實體墻(圖4-4);實體墻與吊運工藝極限邊界的距離應大于等于13米。

       

      4-4 鋼水罐冷(熱)修工位和鐵水罐冷修工位示意圖

      (二)生產期間冶煉、精煉和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和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和地面運輸通道等6類區域存在積水的。

      【解讀】

      1.判定情形:

      1)生產期間爐前出鐵場內距離高爐主溝、鐵溝邊沿3米以內區域,存在積水。

      2)生產期間煉鋼渣跨、鐵水預處理、轉爐、電弧爐、感應爐、精煉爐、連鑄、礦熱爐的爐前作業平臺和爐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廠房內的熔融金屬吊運通道和廠房內的地面運輸通道,存在積水。

      3生產期間煉鋼鋼錠澆注坑內、澆注車運行軌道區域內,存在積水。

      2.除外情形:

      1)生產期間爐前出鐵場內距離高爐主溝、鐵溝邊沿3米以內區域潮濕。

      2)生產期間煉鋼渣跨、鐵水預處理、轉爐、電弧爐、感應爐、精煉爐、連鑄、礦熱爐的爐前作業平臺和爐下事故坑、渣坑,以及廠房內的熔融金屬吊運通道和廠房內的地面運輸通道潮濕。

      3)生產期間用于收集(外排)檢修和設備故障漏水以及工藝冷卻水的排水溝(槽)內積水保持流動狀態。

      4)生產期間煉鋼渣跨悶渣和電弧爐爐下熱潑渣的排水溝(井)內積水保持流動狀態。

      (三)煉鋼連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中間罐漏鋼坑(槽)、中間罐溢流坑(槽)、漏鋼回轉溜槽,或者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坑、槽)的。

      【解讀】

      1.判定情形:

      1)連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中間罐漏鋼坑(槽)、中間罐溢流坑(槽)、漏鋼回轉溜槽。

      2)漏鋼回轉溜槽未按要求設置或者維護。

      注:回轉溜槽設置要求包括溜槽本體使用鋼板焊接,內部使用耐火磚或者耐火材料砌筑,溜槽一端延伸至事故鋼水罐上方,另一端應在不影響中間罐車正常行走情況下盡量靠近中間罐車本體一側,且端頭封閉;維護要求包括內部無堵塞、無積水。連鑄機設置單側漏鋼回轉溜槽即可。

      3)中間罐漏鋼坑(槽)的應急儲存容量小于中間罐滿罐容量。

      4)鋼錠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槽、坑)。

      注:鋼錠澆注坑不得作為事故坑。

      5)連鑄事故鋼水罐或者鋼錠模鑄事故鋼水罐(坑、槽)的應急儲存容量小于鋼水罐滿罐容量。

      2.除外情形:

      1)使用鋼水罐水平連澆車的連鑄工藝,未設置漏鋼回轉溜槽。

      2)使用鋼水罐水平連澆車的連鑄工藝,其事故鋼水罐設置在連鑄平臺下方的車間內零米地面。

      (四)轉爐、電弧爐、AOD爐、LF爐、RH爐、VOD爐等煉鋼爐的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等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副)槍自動提升、電極自動斷電和升起裝置聯鎖的。

      【解讀】

      1.判定情形:

      1)轉爐、AOD爐的氧槍自動升起未與氧槍氧氣壓力、冷卻水進水流量、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聯鎖;水冷副槍自動升起未與副槍冷卻水進水流量、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聯鎖;爐體傾動未與水冷氧槍或者副槍的進出水流量差聯鎖。

      2LF爐的水冷鋼包蓋,電弧爐水冷爐壁、水冷爐蓋、水冷氧氣頂槍、豎井水冷件,Consteel爐連接小車水套,未設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報警裝置未與電極自動斷電和升起聯鎖。

      3)電弧爐水冷氧氣頂槍的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頂槍自動提升和停止供氧聯鎖。

      4VOD、CAS-OB、IR-UT、RH-KTB等精煉爐的水冷氧槍未設置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報警裝置未與氧槍自動提升和停止供氧聯鎖。

      2.除外情形:

      使用霧化水(壓縮空氣和水的混合物)冷卻工藝,且設有霧化水循環供水水箱和實時監測水箱內水位差的電弧爐,未設置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

      (五)高爐生產期間爐頂工作壓力設定值超過設計文件規定的最高工作壓力,或者爐頂工作壓力監測裝置未與爐頂放散閥聯鎖,或者爐頂放散閥的聯鎖放散壓力設定值超過設備設計壓力值的。

      【解讀】

      1.說明:

      “設備設計壓力值”是指設計文件規定的爐頂放散閥聯鎖自動放散的最大壓力值。

      2.判定情形:

      1)生產期間爐頂工作壓力設定值超過設計文件規定的最高工作壓力設計值。

      2)生產期間爐頂放散閥未與爐頂工作壓力聯鎖。

      3)生產期間爐頂放散閥的聯鎖放散壓力設定值,超過設備設計壓力值。

      4)爐頂放散閥閥蓋拴拉固定。

      3.除外情形:

      單座高爐的爐頂放散閥數量大于等于3個,生產期間至少有2個爐頂放散閥與爐頂工作壓力聯鎖。

      (六)煤氣生產、回收凈化、加壓混合、儲存、使用設施附近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的。

      【解讀】

      1.說明:

      1)“煤氣生產、回收凈化、加壓混合、儲存、使用設施”是指高爐、轉爐、焦爐、豎爐、豎窯、連鑄、礦熱爐、煤氣除塵器、煤氣柜、加壓機、抽氣機、混合裝置和煤氣加熱爐、退火爐、預熱爐、點火爐、干燥爐、熱風爐、回轉窯、發電設施。

      2)“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是指焦爐地下室、加熱爐地下室、退火爐地下室、煤氣柜進出口管道地下室、煤氣柜活塞上部、加壓機房、抽氣機房、排水器房、烘烤器、預熱器、高爐風口及以上各層平臺(爐頂大方孔以上各層平臺除外)、高爐爐頂液壓站(含封閉式油泵間、封閉式工具間)、熱風爐煤氣自動切斷閥操作平臺、噴煤干燥爐、煤粉制備間、煤氣發電設施間(含TRT透平機隔音罩)、煤氣除塵器卸灰平臺、轉爐爐口以上各層平臺、真空精煉裝置的水封池、機械真空泵房、煤氣加熱爐、煤氣預熱爐、煤氣熱處理爐、燒結球團主抽風機室、燒結點火爐、球團豎爐(回轉窯)點火器、白灰豎窯(回轉窯)點火器。

      2.判定情形:

      1煤氣生產、回收凈化、加壓混合、儲存、使用設施附近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注:本項不適用廠區煤氣輸配道旁側設置的6類人員聚集場所。

      2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3)在本項明確的6類人員聚集場所、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和部位,設置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實時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

      3.除外情形: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內部設置的無其他出入口、窗戶的6類人員聚集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2)本項判定情形(1)明確的設施現場采取無人值守操作時,無人值守區域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3煤氣生產、回收凈化、加壓混合、儲存、使用設施24小時有人值守操作室內的報警裝置實時數據,未接入24小時有人值守場所。

      (七)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加壓機、烘烤器等設施,以及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安裝隔斷裝置的。

      【解讀】

      1.說明:

      “隔斷裝置”是指配置在煤氣管道上,用于隔斷煤氣,具有可靠保持煤氣不泄漏到隔離區域功能的裝置統稱。具有此功能的裝置,可以是獨立式或者組合式的。獨立式隔斷裝置包括全封閉式眼鏡閥、閥腔注水型雙閘板切斷閥、閥腔注水型NK;組合式隔斷裝置由蝶閥、閘閥、球閥等切斷裝置和眼鏡閥、盲板、U/V型水封等共同組成。

      2.判定情形:

      1)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加壓機、烘烤器等煤氣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

      注:采用切斷裝置和盲板組合式隔斷裝置時應在堵盲板處設置撐鐵。

      高爐、轉爐煤氣凈化系統涉及的重力除塵器、旋風除塵器、冷卻器、噴淋塔、洗滌塔、環縫清洗塔、文氏管、脫水器的進出口煤氣管道,按工藝特性不設隔斷裝置。

      2)進入車間前的入口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

      3.除外情形:

      1)轉爐煤氣凈化系統負壓工況的電除塵器進出口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

      2)直徑小于100毫米的煤氣管道采用切斷裝置和盲板組合式隔斷裝置時,未在堵盲板處設置撐鐵。

      (八)正壓煤氣輸配管線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氣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或者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的。

      【解讀】

      1.說明:

      1)“水封式排水器”,是指利用水柱高度克服煤氣壓力,將煤氣管道中的冷凝水、積水等通過溢流方式自動排出的裝置。根據排水器本體結構不同分為立式水封式排水器、臥式水封式排水器。

      2)“最高封堵煤氣壓力”,是指水封式排水器自身結構決定的能夠封住管道中煤氣的最高壓力,一般用kPa(國際單位)表示,也可用mmH2O(水柱高度)表示。

      2.判定情形:

      1)正壓煤氣輸配管道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同一煤氣輸配管道隔斷裝置的兩側共用一個排水器。

      3不同煤氣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連通。

      4)不同介質的煤氣管道共用一個排水器。

      3.除外情形:

      1)煤氣柜柜底、柜體和轉爐煤氣柜后電除塵器底部的水封式排水器最高封堵煤氣壓力小于30kPa3060mmH2O)。

      2)煤氣抽氣機進出口管道隔斷裝置兩側的正負壓工況排液管共用水封井()。

      第五條  有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類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的地坪區域內的。

      【解讀】

      1. 說明:

      1)“熔融金屬”是熔融態、液態有色金屬和熔渣、液渣的統稱。

      2)“地坪區域”是指橫向以熔融金屬吊運跨兩側立柱靠近熔融金屬吊運側的立柱邊線為界,縱向以吊運跨兩側圍墻為界的車間內零米地面區域。其中,橫向是指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小車運行方向;縱向是指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大車運行方向。

      3)“操作室”包括控制室、檢驗室、化驗室(有色企業下同)。

      2.判定情形: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設置在吊運跨正下方地坪區域內。

      注:“正下方地坪區域”是指橫向以吊運跨兩側立柱靠近熔融金屬吊運側的立柱邊線為界,縱向以吊運跨最兩端的熔融金屬吊運工藝極限邊界為界的車間地坪區域;“吊運工藝極限邊界”是指因生產工藝需要,熔融金屬罐(包、盆)位于兌裝位、倒罐位、澆鑄位或者地面軌道極限起吊點時,吊運跨縱向靠近最兩端方向的罐(包、盆)外壁到達的垂直邊界位置(有色企業下同,圖5-1)。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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