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修改,自2019年11月28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上述條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修訂時正式提出,條文具體解讀如下:
建立安全評價制度,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3年印發的《關于開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通知》(安監管三字〔2003〕43號)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業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并對一些省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了評價。之后,北京 、上海等市交通運輸部門也開始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評價。
建立安全評價制度,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重要技術保障。不僅可以借助社會力量監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指導、監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降低事故發生率;還可以科學評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提供數據和結論支撐。目前,交通運輸部已經委托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負責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評價制度的相關研究,安全評價的具體實施辦法將會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進一步加以明確。
在此強調指出,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評價工作,是針對落實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法規、標準而開展的,評價指標非常具有針對性且明確、具體,如,針對《危規》的許可條件、《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條款的執行情況等,這區別于其他評價工作(如,ISO 9000、安全標準化等工作)。為配合安全評價工作使其“有的放矢”,交通運輸部還將在2013年頒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責任制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檔案編制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導則》(JI/T) 等多項行業標準。